01
一方有外遇出轨,离婚时财产是否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答:外遇出轨不是法律概念,离婚时不会对财产分割产生直接影响。离婚分割财产以均分为原则,适当保护妇女儿童的权益。但这并不意味这一方出轨有过错,就不需要承担法律后果,如果外遇情况严重已经达到与他人同居生活的情形,无过错一方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同时在财产分割时,法院也会优先从保护妇女儿童的角度出发,倾斜无过错方。
02
家庭暴力想离婚怎么办?
答:因家庭暴力想离婚的,首先可以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的,无过错方可以收集家庭暴力的证据,包括医院的病历、报警记录,还有以前发生家庭暴力的相应证据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03
子女抚养权可以变更吗?
答:你好,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以下四种情形也可以请求变更子女抚养权: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04
起诉离婚,收集哪些证据比较有利?
答:你想在哪个问题上占据优势,那就在哪个方面收集尽量充分的证据。比如说你希望争取孩子抚养权,那你就从孩子年龄,与谁共同生活时间长,自己的住房条件,经济条件和工作方面收集证据,证明孩子和你在一起,对孩子更有利。同时,收集并提供对方不利于孩子教育和共同生活方面的,对另一方不利的证据。
05
孩子现在1岁了,如果离婚,孩子判给我的几率大吗?
答: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母亲没有不利于抚养孩子的情形,孩子的抚养权直接归母亲。
06
婚前贷款买房,离婚房产怎么分配?
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即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那么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公平。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所有的基础上,未还债务也应由其继续承担,这样处理不仅易于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对性原理。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07
分居4年了,对方不愿意离婚怎么办?
您好!首先,分居快4年可以被法院认定为感情破裂的一种情形,并不是分居到一定期限了,就自动解除婚姻关系,离婚还是需要领取离婚证或者由法院判决。此外,就算分居快4年,法院也不一定会据此判决离婚。还需要证明是因为感情不和才导致分居,需要补充其他证据,法院才能认定感情破裂。所以大家不要产生误解,离婚还是要选择正确的方式去处理。 离婚方式分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双方就离婚的问题不能达成一致,那么只能诉讼离婚,这与对方是否同意没有太大的关系。
08
婚前男方付首付买房,婚后房产证加了女方名字,并一起还贷,离婚房产怎么分割?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有关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 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现你将妻子的名字加上,相当于对妻子的赠与,目前该房屋已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离婚则依法由两人均分。
09
诉讼离婚需要哪些条件?
根据婚姻法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01
入职6个月,公司不给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五险一金,主动离职申请劳动仲裁可以吗?
您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者只要与用人单位发生了用工行为产生了劳动关系,即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员工也照样可以享受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 如果公司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员工可以随时离职,不需要承担对单位的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所以你可以随时离职,并申请劳动仲裁! 要想顺利的得到你的权益你必须做到: 1.保留自己的工资条或者银行工资流水记录; 2.保留用人单位给你发放的工作证; 3.保留在你用人单位填写的招聘登记表(这个基本做不到,拍个照存档咯); 4.保留考勤记录,保留录用通知书;
02
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员工在单位不准备续签的前提下能拿到多少赔偿金?
用人单位不续签,照样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1)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不愿意续签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其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的第46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条第1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法第44条第1项”是指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 (2)若合同期满后,本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公司不续签,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其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03
交了定金,不买房定金能要回来吗?
哪种情形定金能要回来?司法审判中,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之第四条“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的适用情形,主要包括两点,记住这两点就知道该不该要定金: 一、当事人均无违约行为,只是就相关条款协商不一致。 如上所述,法院认为订立约定合同的目的是为后续谈判其他条款,最终订立正式的、条款完全的本约创造条件,而非必须缔约。只要一方当事人就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事项进行了诚信磋商,对于认购协议中没有约定的条款,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即可视为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定金应予退还。 当然,“相关条款”并非所有的相关条款,其首先应是认购协议中约定以外的条款,认购协议中已有的条款直接具有法律效力,无须再次进行磋商。其次,“相关条款”应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主要条款,例如房屋产权证办理时限、房屋质量瑕疵等条款。对于合同签订的时间、地点等对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不构成实质性影响的条款则不应包括在内。 二、不可抗力和其他当事人意志以外的因素。 除不可抗力外,当事人意志以外的因素也成为了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的考量因素。如因国家政策或是金融政策、银行内部政策发生变化,导致无法办理按揭贷款的,若当事人无过错,则双方就互不担责,定金应予退还。
04
我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分期付款,可是买方总是拖延不付,该如何起诉?
根据《合同法》规定,买卖合同约定分期付款,买方逾期付款达到全部款项五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可以就全部款项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期付款到期之日开始计算。
05
依照合同约定,如逾期90日,我可以解除合同。后来由于各种原因,对方迟迟不能按期交房,我是否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要求返还购房款?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立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你们约定逾期90日交付房屋,可以解除合同,是对解除合同条件的约定,由于对方违反合同约定,解除条件成立,你可以解除合同。解除的方式可以书面通知,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另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的期限,经对方催告的,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要注意行使权利的期限,逾期你将丧失解除权。
06
如何解决合同纠纷的问题呢?
合同法第12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合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向仲裁机构中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这一规定,可以总结出合同纠纷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1)和解;(2)调解;(3)仲裁;(4)诉讼。
07
借款合同到期不还款怎么办?
债权人遇到债务人到期不还款的情况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一)协商;(二)调解;(三)仲裁;(四)诉讼。如果能够协商可尽量协商,无法协商在诉讼时效内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有对方的财产线索可向法院提供申请保全。
08
公司跟对方签订合同后 对方一直履行合同,连首付款都没有支付,各种找理由拖延怎么办?
对方属于违约行为,你们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要求对方履行合同,将你们的履行期限顺延。
09
与公司有合同,但项目经理一直拖欠工程款该怎么办?
可以依据合同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
01
遇到劳动纠纷怎么处理?
1、协商: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2、调解:发生劳动争议的,可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的可以口头形式,也可书面形式,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必须履行。 3、仲裁: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县(区)市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必须注意及时申请,否则申请事项将被驳回。 4、诉讼: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是诉讼的必经程序,不经仲裁不能直接提起诉讼。另需注意,诉讼的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否则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仲裁《裁决书》即发生效力。
02
在打工过程中遇到了劳动纠纷怎么处理?
1.咨询具体业务,请拨12333,这是劳动保障业务服务电话,不收费 2.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比如拖欠工资、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请收集证据,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不收费。 3.存在劳动争议的,(比如工资数额争议、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等)向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申请争议仲裁,不收费。对仲裁结果不服的,还可以通过找律师起诉到法院。
03
工伤纠纷如何处理?
1、如果在工作过程中遇到事故伤害,应当马上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同时,及时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果自己长期在煤矿、采石场或有毒有害等场所工作,发现自己身体不适,一定要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职业病防治所进行诊断,确认为职业病后,再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职工如果对劳动保障部门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如不认定为工伤),还可以在收到工伤认定书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在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被认定为工伤后,应拿着工伤认定书到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等级鉴定。拿到工伤认定书和伤残等级鉴定书之后,就可以到用人单位或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如果所在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就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3、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如果对工伤赔偿金额达不成一致意见,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解决纠纷。
04
个人现在遇到劳动劳动合同纠纷,不知该如何处理?
可申请劳动仲裁或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双倍工资。
05
遇到劳动合同纠纷怎么办?
①对于用人单位不允许到期劳动合同终止引起劳动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支持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请求,对合同期限内劳动者没有实际履行的,有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合情合理地处理双方的其他正当要求。 ②对于用人单位附加条件,不允许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而引起劳动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查明该附加条件是否双方约定,在法律上是否成立,然后根据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告终止的法律规定,裁定劳动合同终止。 ③对于劳动合同终止后续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按照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在双方完全同意的情况下,可以续订合同的规定要求来处理,对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依法支持劳动者的请求。 ④对于合同到期后既不续订又不终止劳动合同引起劳动纠纷的,因合同双方都有责任,对这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法律不予保护,所以,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依法支持终止劳动合同的申请,由此而导致的其他争执,则由其他法律予以调整。
06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怎么办?
有三种情形可供选择。一是找第三方调解,二是有劳动监察部门进行处理,三是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进行解决。如果是被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的,用人单位应积极应诉。
07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申请劳动仲裁和投诉有什么区别?
一、受理范围不同: 1、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 (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2、劳动监察的受理范围: (一)用人单位制订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二、权限不同: 1、劳动仲裁是申请人提出仲裁请求,并提供证据,劳动仲裁委依据做出调解、裁决的过程,劳动仲裁委有调解权,无处罚权。 2、劳动保障监察是劳动者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劳动监察大队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有对用人单位的处罚权,无强行调解权。 三、执法依据不同: 1、劳动仲裁:除了法律、法规、规章外,还可以依据劳动合同、经民定程序并告知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等进行裁决。 2、劳动监察:法律、法规、规章。 四、本质区别: 1、劳动仲裁:是对用工双方权利义务的平等裁判。 2、劳动监察:政府部门行政执法。
08
投诉后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该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程序办理: (一)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 (二)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的; (三)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 下列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一)因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二)因用人单位违反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 (三)因用人单位原因订立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四)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09
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赢了,对公司有什么影响吗?
依法解决劳动纠纷或其它纠纷属于企业生存发展中的正常法律行为,不会有什么的不利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一条 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0
如果没有劳动合同,发生纠纷怎么办?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却产生了劳动纠纷,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举证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通常需要的证据材料包括如下: 1,劳动者工作内容的证据,如电子文本,资料,公司相关的其他资料; 2,劳动者工作的相关标识,如工作信签,员工牌,员工服装等与公司相关的任何证明; 3,公司给劳动者的制度依据,最好是盖章或印刷整套、册的资料,比如员工手册、财务制度,员工名册等等; 4,公司正式员工或领导与劳动者交流的资料,比如工作安排、书面通知、电子邮件的通知等等; 5,劳动者可以尝试与公司主管领导对话,然后录音,并将领导的名字在录音材料里面体现,否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很难确认录音材料的真实性; 6,劳动者可以通过人证,其他离开公司的员工的证言,证明劳动者在公司上班。 7,其他能与公司有关的材料(工作署名的文件),均可作为证据使用。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从第二月起支付每月二倍工资。 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作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若劳动者无过错情况下,用人单位属于违规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01
房产官司律师怎么收费?
律师收费的方式及收取多少律师费用都是由律师与委托人在一定范围之内协商确定的。具体某一个案子如何收费以及收取多少律师费,都应该与律师个人协商确定。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风险代理收费等方式。 一、常规收费 常规收费是参照诉讼程序的级别进行,诉讼程序为“二审终审”制,即诉讼分一审阶段、二审阶段,首次提起诉讼即为一审,一审判决或裁定后,如一方当事人不服,即可提起二审,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一般情况不得再提起诉讼。 但是现实中,判决之后还有执行程序的提起,即判决后如果对方不履行判决确定的内容,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方当事人的财产以使判决内容得以实现(即平时所说的查封、扣押财产)。相对应的,律师收费也就有一审收费、二审收费、执行程序收费三个阶段。 二、包干收费 包干收费是指收取一次费用后将案件负责到底,即只收取一次费用而负责一审、二审、执行三个阶段。收费标准在常规收费中一审收费的基础上适当调高。 三、风险收费 风险收费是指在执行到判决、调解、和解的款项之前,只收取较少的费用,待胜诉或执行到款项后再收取较高的费用。收费标准为前期费用大约为2000-10000,胜诉后为胜诉或执行到金额的10-30%。 以上收费方式由律师和委托人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02
关于一些房产纠纷问题,需要请律师吗?
律师能从法律专业的角度提一些合理性的建议,帮助您规避法律风险,如果您遇到的房产纠纷存在较大的争议,建议您请专业律师来解答。
03
房产过户律师费用要多少?
律师费用是用购房的总房款计算的。大约在千分之十左右。 律师的作用在哪律师在购房过程中的作用,主要有三点: 一、在签订合同前,请律师审查开发商的资信。因为一般购房者凭自身的条件很难对开发商的情况做全面了解,通过律师所具备的专业知识和特殊身份的优势,到工商管理部门和房屋管理部门等相应的政府管理机构对开发商的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分析购房风险的大小,然后向购房者出具法律意见书,建议其购买或不买。这样做的益处就是能防止购房者买那些没有实力和信誉的开发商开发出的房屋。 二、在签订合同时,由律师提出增加补充条款。现在所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所约定的条款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购房者必须要提出一定的补充条款才能有效维护自身的权益。同样开发商也会提出补充条款来维护其利益,一般都会请专业的律师来制订这些补充条款,这样购房者就会处于弱势地位,显然是不利的。通过请律师审查,能及时发现开发商的补充条款中违法或不合理的地方,然后由律师和开发商进行交涉,要求删除或修改,同时由律师提出一些对购房者有利的补充条款,通过谈判,让开发商接受全部或部分内容,以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三、在办理入住时,请律师审查房屋是否达到交房和入住条件。在实践中,很多购房者对开发商提交的房屋是否达到交房条件是不清楚的,有些时候购房者对不具备入住条件的房屋因办理了入住手续而无法追究开发商的逾期交房责任;有些时候对已具备入住条件的房屋因主观上认为不具备入住条件拒绝办理入住而使自己承担逾期收房责任,出现这些情况就是因为购房者没有从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去分析房屋的具体情况。如果请律师审查就能有效避免这类情况的发生。同时如果开发商逾期交房,让律师向开发商追究违约责任会更加有效。
04
房产纠纷解决方式有哪些?
(一)调解 所谓的调解,就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在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有关组织主持下,自愿进行协商,通过教育疏导,促成各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办法。 调解的方式: 1、法院调解 又称诉讼内调解。包括调解活动、调解的原则、调解的程序、调解书和调解协议的效力等。是当事人用于协商解决纠纷、结束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审结民事案 件、经济纠纷案件的制度。诉讼中的调解是人民法院和当事人进行的诉讼行为,其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即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2、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又称诉讼外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进行的调解活动。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 3、仲裁调解 中国《经济合同法》规定,国内企业签订经济合同双方发生争议,可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仲裁。仲裁机构首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再行仲裁。 4、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是国家行政机关处理行政纠纷的一种方法。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属于国家行政机关职权管辖范围内的行政纠纷,通过耐心的说服教育,使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协议,从而合理地、彻底地解决纠纷矛盾。 (二)仲裁 什么是仲裁? 仲裁是指买卖双方在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签订书面协议,自愿将纠纷提交双方所同意的第三者予以裁决,以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不能仲裁的情形: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仲裁,这类纠纷虽然属于民事纠纷,也不同程度涉及财产权益争议,但这类纠纷往往涉及当事人本人不能自由处分的身份关系,需要法院作出判决或由政府机关作出决定,不属仲裁机构的管辖范围。 2、行政争议不能裁决。行政争议,亦称行政纠纷,行政纠纷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之间,或者国家行政机关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之间,由于行政管理而引起的争议。外国法律规定这类纠纷应当依法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 (三)诉讼
05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房产见证书有没有法律效应?
要看是房产买卖协议见证还是房产归属问题见证。如果是前者,那么协议自双方签订后生效,与律师见证或者公证都无直接关联,律师见证和公证都只是证明签名的真实性而已,对合同效力都无权证明。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律师见证是有效的,能够起到证明作用,当然在办理房屋登记手续的时候,如果不是双方到场,登记部门基本上会认公证,而不认律师见证。 如果是对房产归属问题的见证,房产物权以政府登记部门的登记为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都不具备该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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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房产见证书有没有法律效应?
房产纠纷一般都属于民事纠纷,也有行政案件,当事人提起诉讼前,应对自己的房产纠纷性质要有所了解,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遭遇房产纠纷时,能够沉着冷静应对,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纠纷类型: 凡以房产为标的买房、租赁、典当、建筑承包(包括勘察、设计、建筑等)、合建、代理、居间、使用、转让、确权等民事行为发生的纠纷,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将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因单位内部分配公房使用权而产生的纠纷,如果是单位职工对单位分房决定有意见的,不属法院受理范围,不能向法院起诉;如果是受配人(或其他原旧房内应一并迁出的同住亲属占住旧房)分得新房又无理占住旧房或非受配人以单位分配不合理为由而强占公房,被侵害人(包括单位和合法受配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单位分配给职工住房使用权并订有分房合同的,职工由于本人原因而离职、辞职,或被单位除名、开除的,单位根据合同要求收回公房使用权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单位之间因行政调拨等原因引起的房屋纠纷,不属法院受理范围,当事人应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因历史原因由行政划拨房屋使用权的,现房屋产权人要求收回房屋自用或要求明确租金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一般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因违法建筑引起的房产纠纷,因违法建筑的认定、拆除引起的纠纷,应由行政机关受理,行政机关不依法处理或处理不当,当事人不服的,可作为行政案件提起诉讼。但当事人以违法建筑为标的发生的买卖、租赁、抵押等民事纠纷以及违法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等引起的邻里纠纷可作为民事案件向法院起诉。 因为有关部门审批建筑执照不当,影响他人通风、采光引起的纠纷,一般应由原告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也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有关私房落实政策的案件,如私房改造中的问题,建国初期由有关部门代管的房产问题,落实华侨、港、澳、台胞私房政策的问题等,原告应向当地落实私房政策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但有关部门按私房落实政策先落实了房产后又撤销的,当事人对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遇到开发商延期交房时,若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已约定了延期交房的违约金金额,则购房人可依据合同约定的金额要求开发商赔偿延期交房的违约金。若无约定,则依法确定开发商逾期交房违约责任,违约金按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一方当事人有重大违约行为时,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可要求开发商返还所交的预售购房款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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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找房地产诉讼律师?
一般情况下,房产诉讼涉及的人员多,案件复杂,律师需要有多年的诉讼经验和专业的房产诉讼只是才可以。
08
房产纠纷,如何诉讼?打官司要多少钱?
收集证据材料,委托律师书写起诉状等,具体联系律师详谈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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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怎么解决?
解决购房过程中发生的房产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行政和诉讼等办法加以解决。(1)协商解决。(2)调解解决。(3)仲裁解决。(4)行政解决。(5)诉讼解决。详细情况可以直接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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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到底该怎么办?
对于房产纠纷,如果双方订立的仲裁条款无效,或者双方明确约定以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就应按《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专属管辖规定,向不动产所在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要确认被告。如果是个人,可以到对方的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打印户籍证明;如果是单位,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局打印该单位的基本注册资料。 2、书写民事诉讼状。诉状应说明当事人身份情况、诉讼请求、以及事实与理由。为确保判决的顺利执行,还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提交诉讼状和证据。准备就绪后,就向人民法院立案庭提交诉讼状和证据提起诉讼。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会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证通知书》,并通知交费。如七日内未按照规定交纳诉讼费,人民法院将裁定案件按撤诉处理。 4、举证。立案后,人民法院可能会指定举证期限,要求在期限内提交全部证据材料,逾期提交的证据则不予质证。 5、开庭。立案后,人民法院会安排开庭日期,并提前通知当事人。开庭时应准时到庭,原告无正当理由迟到的,人民法院会裁定按照撤诉来处理。 6、开庭审理。依次需要经过核实双方当事人身份、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及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始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官询问、法庭辩论、陈述最后意见、法庭调解和宣判的程序。
01
律师可以看案卷吗?能联系到办案警察吗?
案件到了侦察阶段,律师就可以与公安局联系进行阅卷了。 刑事案件由侦查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或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辩护人。 1、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卷宗材料。 2、辩护律师有权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3、律师有权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4、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法院提出关于本案的辩护、代理意见。
02
律师接到刑事案件时,该怎么进行?程序是什么?
(1)是辩护的,先阅卷,再会见嫌疑人,其他调查取证,整理辩护词、证据,出庭等。 (2)代理受害人,和民事案件办理程序基本一致。
03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处理方式有哪些?
审查起诉阶段需要注意细节。 1、以最高效的方式阅卷; 2、案卷不得透露给当事人家属,避免不必麻烦。 3、重新鉴定,发现有问题的鉴定意见,及时申请重新鉴定。 4、发现有利被告人的证据,请及时提交公诉人,说服其接受你的辩护意见。 5、阅卷,做好阅卷笔录,发现案卷的矛盾,带着问题会见,与当事人核对客观证据材料,搞清真相。
04
刑事案件中律师工作内容有哪些?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的刑事律师的职责主要侧重于从实体方面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 1.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代理当事人从事刑事辩护; 2.与当事人签订刑事辩护委托代理协议书; 3.会见当事人,了解具体案情,为提供法律咨询和取保候审; 4.调查和和收集与案件相关证据,为当事人进行辩护; 5.庭审时向法庭提出当事人无罪或者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6.代理申诉案件,代为准备申诉材料和再审立案,并参加再审案件的辩护; 7.代理刑事案件,在自诉和公诉案件中,代理举报、指控犯罪; 8.接受相关企业或者国家机关以及各种社团法人的聘请,进行预防犯罪、刑事风险防控培训。
05
刑事案件辩护律师的业务范围都有哪些?
刑事辩护一般分为三个阶段,即刑事侦查阶段、刑事审查起诉阶段、刑事审判(一审、二审)阶段,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律师的工作内容是不尽相同的。 刑事侦察阶段的律师服务: 1、向侦察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2、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3、代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诉、控告; 4、为犯罪嫌疑人提出取保候审。 刑事审查起诉阶段的律师服务: 1、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相关情况; 2、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3、申请取保候审,要求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 4、申请人民检察院向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5、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书面辩护意见; 刑事审判阶段的律师服务: 1、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2、会见在押被告人; 3、依法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4、出庭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5、听取被告人对判决结果的意见,并给予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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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请律师会有什么作用?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刑事案件中,律师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可以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具体规定如下 :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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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程序有哪些?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程序: 1、辩护律师自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相关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 2、辩护律师可以采用查阅、摘抄、复印、拍照、扫描等方式进行阅卷,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选择适当的阅卷方式。 3、辩护律师到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阅卷,可以提前与相应的办案单位预约,问清阅卷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提前做好阅卷准备。 4、辩护律师阅卷应遵循全面、客观的原则,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时应当保证其准确性、完整性。(一)如果案卷材料较少,应全部复制;(二)如果案卷材料较多,也无必要完整复制的,辩护律师应当在完整阅卷的基础上,挑选重点材料进行复制。对于言词证据,一般应全部复制;对于其他证据材料,辩护律师可以挑选复制部分材料,但应扼要记录没有摘抄、复制部分的主要内容。 5、辩护律师阅卷时应先阅读诉讼文书,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事实、证据、罪名、适用的法律,以便有针对性地阅卷。 6、辩护律师拿到案卷材料后,先要核对卷宗材料是否齐全。然后翻阅卷宗目录,了解卷内证据材料的种类,再对卷内材料进行泛读,了解证据材料的主要内容,为复制材料作准备。 7、辩护律师阅卷,应当重点了解以下内容:(一)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职业和单位等;单位涉嫌犯罪的,应当了解单位的相关情况;(二)涉嫌犯罪事实:涉嫌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犯罪事实、危害后果是否明确;(三)证据材料:审查判断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判断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是否确实、充分,有无应当排除非法证据的情形;(四)案件定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诉讼文书定性罪名是否准确;(五)量刑情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以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六)诉讼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权利的限制和对其诉讼活动是否合法,法律手续是否完备;(七)同案人情况:共同犯罪的案件,了解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八)被害人情况:被害人有无过错,是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谅解;(九)涉案款物情况:有无查封、扣押、冻结涉案物品,清单是否齐备。 8、辩护律师将案卷材料复制后,应认真、细致阅读案卷材料,案卷材料较少的,可以直接在复制的材料上对重点内容进行圈点。对于案件材料较多的,应制作阅卷笔录。 9、制作阅卷笔录的,可以采取以下方法:(一)摘录法:摘录内容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采取强制措施情况、指控事实、供述、证据、案件性质及认定依据等;(二)列表法:列表法适用的范围较广,可以根据案件的需要进行分类列表:①引表:对于案件证据材料多的案件,可制作索引表,将证据材料所在卷宗编号、证据名称、证据取得的时间等内容在索引表中列明,以方便查找证据材料。②分类表:对于涉嫌犯罪事实多、罪名多的案件,根据案件的需要,可以对不同的证据材料进行分类列表。③对照表:对于案件事实、情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多次供述不一致的;供述与证人证言不一致的;证人证言之间不一致的,均可采用对照表。(三)图示法:对于事件或人物关系比较复杂的案件,可以采用图示法,化繁为简,理清思路。图示法有框图、线段图、圆形图、矩形图、纵横交错图等多种形式。 10、辩护律师阅卷后应有阅卷意见,阅卷意见应包括对案件事实、证据、定性、适用法律等方面作出分析。 11、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拒绝辩护律师阅卷的,辩护律师应当尽量沟通。经过沟通无法解决且已经影响辩护律师正常工作的,律师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12、律师摘抄、复制的材料应当保密,并妥善保管。阅卷中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严格保密。
08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有什么规范?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日前出台《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对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活动作出明确规定。规范明确,律师参与刑事诉讼依法履行辩护与代理职责,人身权利和执业权利不受侵犯。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在法庭上发表的辩护、代理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规范指出,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在辩护活动中,应当在法律和事实的基础上尊重当事人意见,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开展工作,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提出不利于当事人的辩护意见。 根据规范制定的执业纪律条文,律师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办案机关工作人员,打探办案机关内部对案件的办理意见,利用与其的特殊关系影响依法办理案件;不得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手段聚众滋事、制造影响等。 规范还制定了9项权利救济条文,保护律师正常执业权利。比如,律师认为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不允许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的”等16种阻碍其依法行使执业权利、诉讼权利行为之一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 律师规范一方面保护了律师另一方面也约束了律师的行为。
09
找律师办理刑事案件需要出具什么手续?
和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协议,出具授权委托书。然后就可以根据案件处于什么阶段,让律师履行自己的职责。
10
侦查阶段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程序应注意哪些问题?
侦查阶段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程序应注意的问题:
一、对有关律师在诉讼中享有的权利的法律规定要熟知。
律师在个别侦查人员的非难面前无言以对,其原因不是因为他为“尊重”司法人员而不愿抗辩,而是由于他对法律生疏难以应对。可见要熟练运用法律就必须先熟悉法律。随着刑诉法的实施,国家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和规定。
作为律师,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服务,应掌握的司法文件主要有:国家六部委制定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司法部制定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在上述司法文件中,有以下两方面规定应当了解:
第一、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本人或者其亲属的委托后,可以行使四项诉讼权利:1、向侦查机关办案人员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2、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根据侦查机关的安排(办案机关应在48小时内,五种重大复杂案件在5日内决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有权了解有关案件情况,这项权利是刑诉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和《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的。除此之外,律师还可以了解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行使诉讼权利等情况;3、征求犯罪嫌疑人的意见,决定是否代其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意见和控告材料;4、为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向侦查机关申请取保候审,或者在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时,向侦查机关要求解除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在七日内答复。
第二、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享有八项诉讼权利也应熟记,因为律师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告知这些权利并作出解释。这八项诉讼权利是:1、有权聘请一至二名律师;2、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3、有权核对讯问笔录。对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记载提出补充或者改正;4、有权请求自行书写供述,侦查人员应当准许;5、有权进行无罪辩解,或者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意见;6、有权向律师反映案件情况;7、有权对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进行控告;8、有权在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时,向侦查机关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以上权利规定在刑诉法第七十五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和第九十六条。
二、对应享有的诉讼权利要积极行使。
律师行使权利在很多时候会遇到一些障碍,必须付出更多努力。在业务实践中,我始终坚持耐心说服、积极申辩、有理有节的原则,积极而全面地行使律师的诉讼权利。
其一,对不予配合的个别侦查人员,我采取晓之以法,耐心说服的方法。面对“再谈案情就终止你的会见”的警示,我一边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刑事诉讼(侦查阶段)受委托律师的诉讼权利”法条,一边向侦查人员说明“如果不介入案情,律师就无法帮助嫌疑人申诉,无法提供法律服务,允许律师了解案情,是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于是我终于顺利会见了犯罪嫌疑人。
其二,如遇个别对律师抱有偏见的侦查人员不依法办事时,我采取积极申辩、据理力争的办法。比如遇以“案情复杂”而拒绝安排会见的情况,或有的侦查人员认为“犯罪嫌疑人在两个律师所请律师的情况需请示后再答复”,每遇这类情况,我会及时向该办案机关分管领导提出书面意见,力陈剥夺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危害和律师配合侦查、维护犯罪嫌疑人权利的意义。一次没有回音,我就再申请,直至得到许可为止。
此外,律师既要敢于行使诉讼权利,还要善于行使诉讼权利,要做到有理有节。
三,行使诉讼权利要严守法度。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刑事业务风险大,稍有不慎就会坠入陷阱,在侦查阶段介入的律师更要百倍警惕。长期的业务实践使我认识到,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服务的律师在行使诉讼权利时,要谨记“守法”二字,惟此才能消除风险。具体表现在:
1.不能超越权利范围。有些律师“积极”介入侦查,与侦查机关同时开展调查,甚至同时搜集证据,错误地认为要与侦查人员抢时间。殊不知律师此时不是“辩护人”,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与“辩护权”有区别,这种干扰司法侦查活动的调查取证行为是法律不允许的。
2.不能违反会见纪律。有些律师为了体现“服务周到”,违反监所管理规定和会见纪律,在犯罪嫌疑人和其亲属之间互通案件信息,或者传送违规物品,或者诱导犯罪嫌疑人作虚假陈述,这是严重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必须禁止。
3.不能泄露秘密。对办案过程中了解到的国家机密、案件秘密、当事人隐私,律师要自觉保守,不能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向任何人泄露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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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一定要请律师吗?
根据法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犯罪嫌疑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律师或者亲友作为辩护人进行辩护。委托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但是否必须委托律师,要根据犯罪嫌疑人或者亲属的意愿以及经济条件确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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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交通事故律师要注意哪些问题?
一、要审查资格。律师法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二、要了解机构。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请律师要到律师事务所,以便了解一下律师所在的执业机构。因为律师法有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 三、要签订协议。聘请律师要签订书面协议,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明确,特别是对聘请律师费用更不要马虎,一定要言明打赢了官司和打输了官司各是多少钱,一审费用和二审费用又分别是多少,都要在协议上写得清清楚楚,并在付款时要求出具收据。 四、要授权明确。有的当事人在聘请交通事故律师时,虽也填写了委托书,但不明确授权范围。认为只要付钱给律师,一切都由律师来处理。因此,有的当事人根本不出庭,不了解案件进展,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也不清楚。孰不知,由于授权不明产生的法律后果,授权人是要承担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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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什么时候委托律师最好?
发生交通事故,如果准备委托律师,应当是越早越好,因为费用是一样的,律师介入越早越主动越好。如果造成交通肇事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涉嫌交通肇事罪,属于刑事辩护附带民事赔偿,如果致人轻伤,只是民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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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律师费是怎么收?
律师费还双方怎么约定的。有约定固定的费用,不管案件结果如何都是只收固定费用。也有收基础费用,这也是固定的,然后根据案件结果再按比例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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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发生后委托律师都需要什么材料?
首先,你先与律师事务所签一份委托协议,协议上说明律师事务所指派具体律师姓名,律师证执业编号、委托事项、服务细则等。最后,你还需签订一份授权书,约定授权范围。对于案件方面,律师会安排你提交证据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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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请律师诉讼需要原材料还是复印件?
所有证据材料都需要原件,但是律师一般只保留复印件,原件你自己保存,待开庭审理的时候提交法院供对方当事人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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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起诉要准备什么材料?
1、民事起诉状,人民法院和每位被告各一份; 2、交通事故证据材料,主要包括:①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病历和诊断证明;②医疗机构出具的误工时间证明、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③用以证明交通费的正式票据;④受害人及近亲属的户籍证明,如受害人系农村户口,最好提供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证明;⑤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伤残的证明;⑥被扶养人与受害人系近亲属的证明,以及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证明;⑦其他证据材料,如《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以上证据材料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做相应增减,并按民事起诉状的份数提交给人民法院。 3、还需向人民法院提交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材料。 4、如委托交通事故律师代理,需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签署授权委托书。交通事故诉讼栏目中寻找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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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伤残鉴定材料:身份证、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出院病历以及X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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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民事诉讼原告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起诉状,对方的相关信息,您诉求的证据等,到对方住所地或交通事故发生地法院起诉解决程序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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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委托律师,一般授权好还是特别授权?
如果交通事故案件你自己也参与的话,一般就行,你不去则特别授权;是否特别授权由你自己根据具体情况考虑决定。
01
车辆被撞能否索要折损费?
可以主张维修费相关的补偿,折损费需要看具体的情况,具体可以咨询相关领域律师。
02
车辆的折损费有没有法律依据?
在保险法里还是有的。第五十五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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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车辆折损费一般如何计算?
交通事故中,车辆折损费一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贬值费用一般不予赔偿,各地法院判决有差异,大部分不支持。 如果是新车的话可以到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做鉴定,计算公式如下: {〔车价款(元)×行驶里程( K m)〕/1000}×n% 使用补偿系数n由制造商在0.5至1之间确定,并在三包凭证中明示。同时还应得到以下赔偿:车辆修理费、误工费、交通费。 一般情况您可以主张维修费、交通费、误工费等项目。 虽然车是由于此次事故会对车的价值造成影响,但是车辆折损费一般只能在将车辆出售是才能体现出来。也就是说如果车没有出售,那么折损费是不能以可估量的数额体现的,只是个虚拟损失。如果就此主张的话,是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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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定损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车辆定损需要准备的材料: 1、机动车辆保险出险、索赔通知书。 2、行驶证及驾驶证复印件。 3、机动车辆保险单及批单正本原件、复印件。 4、赔款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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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车损折损找什么单位评估?
交通事故车损折损找物价部门评估。但车辆折旧费一般无法主张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06
汽车保险后,还需要赔付折损费吗?
汽车发生事故受损修复后价值受损,其折损费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但受害人如果有充分依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通过诉讼得到补偿。 保险条款中有关责任免除的条款: 1、《第三者责任险》第八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四)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2、《车辆损失险》第七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七)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汽车的折损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是可以赔偿的,所以法院不一定会支持,但如果依据合理,法院会酌情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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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包含哪些内容?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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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被撞有折损赔偿吗?
新车被撞,受害方向肇事方索赔车辆折损费,驳回得到法律支持。因为最高法院关于没有这方面的规定。索要折旧费的案例很多,绝大多数都被法院驳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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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自己全责,对方要求赔偿折损费,是否应该承担折损费?
折旧费用现在一般法院不会支持,但必要的损失可以追究。
10
追尾前车,我方全责是否需要赔偿折损费和车旅费?
折损费和车旅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01
律师办案的规律是怎样的?
初步了解案情,受理收律师费,协助收集证据协助诉讼,协助执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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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是不是都是先办案后付款?
一般是先付费,办理委托手续,如果是风险代理,是后付费,这个需要和律师协商,签订协议。
03
办案期间律师的衣食住行是由当事人出吗?
律师只收取三种费用,且必须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这三项费用是: 1、律师服务费; 2、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 3、异地办案差旅费。 具体的律师服务费,由双方协商确定;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和查档费等,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办案需要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 《律师收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2、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3、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4、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和查档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5、第二十条: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确需变更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除前款所列三项费用外,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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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案费都包含哪些?
根据《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当统一管理委托合同、收费合同、收费票据、印章以及有关介绍信函等。 第十二条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需要由委托人另行支付的办案费用,律师事务所应当事先告知委托人,具体项目和支付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代委托人支付鉴定费、评估费、翻译费、人民法院依法收取的费用等办案费用的,应当凭有效凭证与委托人结算。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预收律师异地办案所需的差旅费用时,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办案过程中,因情况变化确需调整费用概算时,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再行协商,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后执行。承办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异地办案差旅费用。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承办律师使用预收的异地办案差旅费用的情况实施监督。承办律师办结委托事项后,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交费用使用清单及开支的有效凭证,接受律师事务所的审核。律师事务所经审核,认定开支项目、标准不当的,应当核减。被核减的费用由承办律师承担。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在办结委托事项后,应当及时与委托人结算预收的律师异地办案差旅费用。结算时,应当向委托人提交费用使用清单和开支的有效凭证,由委托人审核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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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了钱,律师不办案怎么办?
律师办案必须依照法律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将被追究责任。正所谓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我想每一个有职业道德的律师都不会说故意拖延而不办案,何况律师自己也要维护自己的声誉,如果你实在着急,可以和代理律师取得联系,与他进行沟通,催促他尽快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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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一般是怎么收费的?
具体数额,你可以与律师协商确定。我国对律师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分类管理。具体标准,由各省物件部门制定。你可以搜索你所在省的律师事务所律师收费标准看看。律师收费时,会依据案件的难度,在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浮动,具体数额,你可以与律师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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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走法律程序要多久?
申请支付令,这种程序很快。对方没有异议,一个月内就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如果对方提出异议,只能到法院起诉,一般是三个月,如果还有二审起码需要近一年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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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法院起诉,要走什么程序,然后要哪些材料?
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 1、 起诉,即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 2、 立案审查,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对裁定驳回起诉不服,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受理后,法院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3、 排期开庭,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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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案流程是怎么的 ,一般需要走哪些程序呢?
(一)咨询:1、倾听当事人陈述案情。2、针对当事人含糊不清之处提问,以便更好地了解案情。3、合理地分析案情,说明胜诉的可能性。 (二)收案:1、律所案件收费。2、收案审批。填好收结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3、委托须知、办案质量监督卡(含存根联)交委托人过目后签字或盖章。4、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一式二份。5、委托人授权:(1)委托人写授权委托书或律师替委托人起草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过目后签字或盖章。(2)委托人个人的,让其交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是单位的,让其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6、收费。收取委托人律师服务费后,律所开律师服务费收据交委托人。 (三)办案:1、制作法律文书:(1) 委托人是原告的,制作起诉状。(2) 委托人是被告的,制作答辩状。2、调查收集证据:(1) 让委托人提交已有的相关证据,如: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2) 律师调查取证。调查收取证人证言,公安笔录、档案记录等。3、立案(代理原告):(1) 代理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律所公函、授权委托书、起诉状、证据目录及相关证据。(2) 法院立案审查,审查通过后立案,然后签发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4、收到出庭通知书。实际操作中,有的法院在立案当天就签发出庭通知书,有的则要过一段时间后签发。5、制作代理词。6、参加庭审。 (四)法庭调查结束后,审判长归纳争议焦点,然后进入自由辩论阶段。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针对争议焦点进行自由辩论。先由原告方陈诉理由,运用“逻辑三段 论”,阐明自己的观点,支持自己的请求。被告方则反驳原告方的观点,反对对方的请求,维护自己的利益。接着,被告方主张自己的观点,陈诉理由,原告方反 驳。几轮互相辩论后,自由辩论结束。 (五)法庭辩论终结,进入最后陈述阶段。由审判长按照原告方、被告方的先后顺序征询双方最后意见。原告方最后陈述完毕后,被告方陈述。 (六)开庭审理结束,等待法院依法做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会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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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除了立案收费,在办案过程中还要收办案费吗?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诉讼费包括两个方面: 案件受理费。就是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当事人提出的诉讼后,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案件受理费可分为: 1、非财产案件受理费,如离婚、侵犯公民肖像权、名誉权等因人身关系或非财产关系提起的诉讼时,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2、财产案件受理费。如债务、经济合同纠纷等因财产权益争议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其他诉讼费用。人民法院除了向当事人收取案件受理费外,还应收取在审理案件及处理其他事项时实际支出的费用。主要包括: 1、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 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 3、采用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 4、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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